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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领导签字挪用260万科研费炒期货犯罪乎

2014-07-11 7:52:19 作者:李华阳 43人浏览 0人评论

模仿领导签字挪用260万科研费炒期货犯罪

    201110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又迎来一个新学期。

  数学学院行政秘书兼会计丁某,核对暑假报销单发现,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孟江涛经办的几笔经费报销单异常,“领导签名的笔迹与往常不同。”

  丁某找到院长反映此事。据院长的证言,报销单上的签字不是他本人签写。

  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入预算范围内的经费才能支出,每一笔经费最终都要经过院长本人签字才能报销。

  异常的报销单上,除了有院长签名,有的还有副校长的签名。

  这名副校长得知此事后,查了一下自己的课题经费,发现原本100多万元的经费只剩下4000多元。

“感觉到事态很严重。”数学学院院长称,经过质问孟江涛,他承认伪造签名报销,总金额达200多万元。

    据指控,201012月至20119月间,被告人孟江涛采取伪造领导签字、虚开会议通知、虚构会议支出和办公用品支出等手段,先后多次挪用项目经费共计237万余元,用于个人买卖期货、黄金等经营活动。20111月至20118月间,被告人孟江涛采取同样办法,先后多次虚报冒领项目经费共计27万余元。

之后他通过一家公司的销售员帮忙换现,销售员扣除6%的手续费后,再把钱打到他的工行账户。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北航主任挪用260万科研费炒期货 模仿领导签字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孟江涛伪造领导签字挪用项目经费237万元用于买卖期货、黄金等营利活动,涉嫌挪用公款罪。同时,孟江涛还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领项目经费27万元,涉嫌贪污罪。对于孟江涛应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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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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