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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现形记”法律分析

2014-07-11 11:25:07 作者:李华阳 18人浏览 0人评论

“小偷现形记”法律分析

    61713时许,吴丽(化名)在苏家屯区雪松路公园商场自家服装档口收拾衣物,转过身来便发现存放在衣服货架上的包被人拉开了。吴丽清楚地记得收拾衣物前,自己把包拉上了。

  “怎么拉开了?”吴丽拿过包查看,发现里面装的1万元现金全部不见了。从收拾衣物到转身前前后后也就一分钟的工夫,吴丽猜测小偷肯定没走远,便跑出档口查看,但她并没有发现什么异常人员。

  吴丽灵机一动,“抓小偷啊!抓小偷!”万万没想到,吴丽的喊叫声刚响起,不远处,一名30多岁的女子撒腿便往商场外面跑。吴丽认定这位女子就是小偷,她是听到呼叫声做贼心虚才跑的。吴丽一边呼喊着一边紧追过去。

  听到吴丽的呼叫声,其他业主也纷纷加入到追捕女贼的队伍中。

  眼看着就要追上女贼了,这时,女贼突然伸手向外扬了一下,瞬间,50元、100元的钞票像天女散花一样从天而降,飘落到过道四周地面上。吴丽来不及捡拾地面上的钱,紧追不舍。

女贼看到还有人在后面紧追,又向外面撒了一把钱。在商场其他业主前堵后追之下,女贼被围堵到了商场一家化妆品店里。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女贼听到一声“抓小偷”心虚现形 撒腿跑被围追)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盗窃既遂的标准是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即为既遂。本案中,女子窃取他人财物一万元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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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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