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男童被11名学生围殴致死事件分析
2014年6月28日下午7时33分,蔚县柏树乡派出所接到电话报警称:在该乡永宁寨村村口路边有一小男孩昏迷。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将小孩送往最近的西合营中医院抢救。6月30日张某某因医治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初步侦查:该小男孩名叫张某某,2006年出生,系蔚县柏树乡柏树村人,就读于柏树乡中心学校。2014年6月28日下午3时许,在柏树乡永宁寨村委会前娱乐场玩耍的陈某某、徐某、徐某某等人无故萌生了殴打他人的想法,遂一致同意到柏树村寻找殴打对象,走至柏树村娱乐广场前的菜摊,发现了张某某。陈某某、徐某、徐某某等人强行将张某某用电动自行车带至永宁寨村委会前娱乐广场,会同已在此玩耍的李某某等孩子对张某某进行拳打脚踢,而后又将张某某拉至永宁寨村委会后的玉米地里,进行二次殴打,至昏迷罢手,后众人将张某某抬至永宁寨联通公司机房东公路边散去。
经查,涉案殴打张某某的共11名参与者,案发时所有涉案人员均不满14周岁,其中年龄最大的2000年8月9日出生,年龄最小的2004年11月27日出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节选自:新华网 原标题:河北8岁男童被11名学生围殴致死 警方公开事件经过)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陈某某、徐某、徐某某等人无故殴打张某某,最终导致张某某医治无效死亡,陈某某等人的行为均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于陈某某等人均不满14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故陈某某等人不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可以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