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要约是否有效
大河网友“稻香老农”咨询: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万元价格出售甲公司的一块清代翡翠。王某在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乙公司回函表示愿意以该价格购买。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死亡,且未经董事会同意为由拒绝。该要约是否有效?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公司法》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其权限来自公司的章程,而非董事会。因此,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经过董事会的同意,其法律效力直接归于法人,即使法定代表人变更也不影响该意思表示的效力。本案中,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对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的行为不需要经过董事会的同意,该要约的法律效力直接归于甲公司,之后虽然王某去世,但该要约依然有效。后乙公司针对该要约作出了有效承诺,买卖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