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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顾客落在餐厅的旅行包拿走该如何定性

2014-07-13 17:23:40 作者:李华阳 17人浏览 0人评论

顾客落在餐厅的旅行包拿走该如何定性

    79日晚830分许,长治路和合谷餐厅内,武汉来太原出差的胡先生正在此处用餐。他接了朋友的一个电话后,匆匆离去,而放在椅子上的旅行包却忘了拿。两三个小时后他才想起来,急忙返回餐厅,但是包已不见了。餐厅的监控显示,胡先生离开时,5名男青年进入餐厅,随后使用了放有胡先生包的椅子,吃完饭后,5人将这个包顺势拿走。 

    说起自己的粗心大意,36岁的胡伟显得既无奈又悔恨。他说,包里装有两台苹果平板电脑、身份证、机票、护照和银行卡,还有几份重要的客户资料。两台平板电脑是送给妻子和孩子的礼物,而客户资料更加重要。他本来定好15日回武汉,这下包丢了,回家的时间只能延期,他不得不先退掉机票。因包内装有重要的东西,胡伟希望那5名“小兄弟”能尽快把包还回。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男子旅行包落餐厅被人拿走 律师:不还涉嫌侵占罪)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本案中,胡先生将旅行包遗忘在餐厅,此时的旅行包处于餐厅的占有之下。5名男青年将旅行包拿走的行为,侵犯了餐厅对旅行包的占有权,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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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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