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乘公交车被司机推倒后昏迷死亡法律分析
2013年7月13日早上6时30分,家住新店村的杜发申老人和妻子李凤莲一起来到2路公交车站点,准备到市区看病。
因为看到待发的公交车上坐满了乘客,而后面还有一辆空车,老两口便走到空车边要求上车。遭该司机刘某拒绝后,杜发申与其发生争执。最终,杜发申倒在公交车前门的上客台阶上,再也没能醒来,
“俺俩走到那辆空车前,发现车门开着,想上去,可司机不同意。俺老伴在车门口等了几分钟,司机非让上前面的那辆车。俺两口这么大年纪了,再三说好话也不中,老伴就恼了,非要上车,可司机一直往外推他,俺老伴被推倒后,就再没有站起来。”李凤莲哭着说,老伴倒下后,司机回到驾驶位上一动不动,“当时我特别绝望,无论怎么哭喊,老伴一动不动,公交公司的人也不管”。
一个过路的曾上前帮忙掐人中,可无论怎么掐,人始终没能睁开眼。看到杜发申一直昏迷不醒,该司机从后门下车,偷偷溜走了……
(节选自大河报)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但是本案中老人的死亡结果超出了一般人的预见范围,公交车司机的推搡行为与老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公交车司机不涉嫌犯罪。
公交车司机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老人倒地身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