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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剖腹自杀子女“感到羞耻”放弃治疗违法么

2014-07-13 17:49:11 作者:李华阳 13人浏览 0人评论

老汉剖腹自杀子女“感到羞耻”放弃治疗违法

    200785日下午5点,在离村庄不远的山上,85岁的张元峰在自己腹部割了两刀,第一刀没有割开,就割了第二刀。

    “当时肠子都出来了,他在地上疼得直翻滚。”发现他的村民对南方周末记者回忆,他们跑回村,找来他的儿女,把他送回家中,请来乡村医生诊治,村医认为伤口太大,已经无法缝合伤口。他的7个儿女,不肯出钱往城里大医院送,放弃了抢救。第二天早晨,张元峰因流血过多致死。

    张元峰有4个儿子和3个女儿。很多年里,他一直和四儿子一起居住。张元峰性格开朗,十分勤劳,除了有风湿病,身体基本健康,还经常上山下地劳动,家务活也都是自己干。

    57岁的四儿子把父亲的死归于老年痴呆症和精神错乱,理由是自杀前两周,父亲记忆力明显下降,不仅经常忘事,有时连家人都不记得了,到了吃饭的时间也不回家,夜间睡觉时还经常出现震颤症状。

当地村民背地里说,张元峰虽然有7个子女,但活得并不幸福,其他儿女平时基本不管老人,和他住在一起的四儿子长期酗酒,脾气暴躁,儿媳也不孝顺。对父亲的自杀,四儿子不愿多谈,他觉得父亲自杀让儿女们蒙羞;另一个儿子则对南方周末记者说“感到羞耻”,父亲这样离开,不免村里人在背后说他们不孝。(节选自农民日报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不作为形式的犯罪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子女间有相互抚养、赡养的义务。本案中张元峰的七个子女负有救助父亲生命的义务,并且七子女又有能力救助父亲,但是七子女却袖手旁观,让老父亲失血过多而死。七子女的不作为与老父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七子女涉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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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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