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行网播《我是歌手》是否构成侵权
享有综艺节目《我是歌手》第二季网络传播权的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被侵权为由,将“风行网”的运营公司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其不应擅自在网上和手机客户端对该节目进行播放。
乐视公司诉称,其享有湖南卫视制作播出的2014年度《我是歌手》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维权权利,风行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风行网和手机客户端非法转播了2014年度《我是歌手》的完整内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据法院查明,《我是歌手》是湖南卫视制作播出的综艺节目。乐视公司取得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我是歌手》第二季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而风行公司只享有自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我是歌手》第一季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风行网播《我是歌手》被诉侵权 乐视获赔50万 记者:孔德婧)
李华阳律师:《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乐视公司取得《我是歌手》第二季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风行网未经允许,擅自在网上和手机客户端对该节目进行播放,侵犯了乐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