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索要两万元分手费不成拘禁前女友
女友小雪提出分手,合肥男子林某竟向其索要恋爱期间的花销两万元。遭到拒绝后,林某将小雪拘禁长达30多个小时。
今年4月21日凌晨1点多,为索要“分手费”,林某和朋友陈某在小雪上下班的必经之路、淮河路与含山路交口处等着,见到小雪后,林某强行将小雪拖上租用的“黑头车”,带至四里河路的一家快捷酒店,开了一间房将小雪非法拘禁。
林某对小雪软硬兼施无果,陈某便冒充是林某的表哥继续与小雪谈判。小雪面对林某的无理要求,拒付“分手费”,更不同意和好。当天中午1点左右,林某又将小雪带到自己家中,反锁大门,拿走小雪手机。直到第二天上午,小雪被逼无奈,只好同意打电话向父亲要钱。为了确保顺利逃脱,小雪又以向父亲报平安为由,从林某手中骗来手机,给堂哥打了求救电话。堂哥接到电话后,与小雪父亲联系并报警。
4月22日下午15时许,在警察的安排下,小雪父亲假装同意给钱,让林某来四里河路某小区门口取钱。林某前往,被等候的警察当场抓获。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男子索要两万元分手费不成拘禁前女友 获刑8个月)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案中,林某为了索要恋爱期间的花销,非法拘禁小雪长达30多个小时,林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