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业用双氧水浸泡白莲应该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用工业用双氧水浸泡白莲应该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2014-07-16 15:50:27 作者:李华阳 19人浏览 0人评论

用工业用双氧水浸泡白莲应该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江西省石城县素有“中国白莲之乡”的美誉。但两名石城籍男子为谋取非法利益,全然不顾家乡美誉与人民安全,企图用工业双氧水浸泡白莲的方法,以次充好、蒙混过关。

    2013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新亮购买各种食品添加剂,企图用于加工次品白莲。同年12月初,被告人刘新亮指使被告人刘华山用硫磺熏蒸白莲和用工业双氧水浸泡白莲。2013128日,江西省石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此批加工的白莲并予以扣押。经江西省分析测试中心经验,用于浸泡白莲的双氧水系工业用双氧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规定,该双氧水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来自中国法院网 原题“用工业用双氧水浸泡白莲 黑心商贩获刑并受罚” )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新亮购买国家禁止用于食品加工使用的工业用双氧水后,指使被告人刘华山用于浸泡加工白莲,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