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业用双氧水浸泡白莲应该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江西省石城县素有“中国白莲之乡”的美誉。但两名石城籍男子为谋取非法利益,全然不顾家乡美誉与人民安全,企图用工业双氧水浸泡白莲的方法,以次充好、蒙混过关。
2013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新亮购买各种食品添加剂,企图用于加工次品白莲。同年12月初,被告人刘新亮指使被告人刘华山用硫磺熏蒸白莲和用工业双氧水浸泡白莲。2013年12月8日,江西省石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此批加工的白莲并予以扣押。经江西省分析测试中心经验,用于浸泡白莲的双氧水系工业用双氧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规定,该双氧水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来自中国法院网 原题“用工业用双氧水浸泡白莲 黑心商贩获刑并受罚” )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新亮购买国家禁止用于食品加工使用的工业用双氧水后,指使被告人刘华山用于浸泡加工白莲,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