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索债非法拘禁欠钱者 强迫其脱光洗冷水澡
2013年8月间,被害人陈某向李某和文某(在逃)两人各借款2000元。借款期限届满时,陈某未偿还借款。当文某于2013年12月24日凌晨1时许发现陈某在万宁市万城镇活动时,便将其控制在万城镇万隆街某宾馆506房,并与在海口市的李某电话联系。
之后,文某等人强行将陈某带到海口市海秀路某宾馆D6608房。在这期间里,李某、文某对陈某采取了殴打及脱光其衣服让其洗冷水澡的方式促其还债。当天18时许,李某、翁某(另案处理)将陈某再次带回万宁市万城镇万隆街某宾馆506房,直至19日11时许,才被公安民警解救。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男子为索债非法拘禁欠钱者 强迫其脱光洗冷水澡)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本案中,李某为索要债务,伙同他人非法拘禁债务人、限制债务人陈某的人身自由长达34小时,脱光并强迫欠钱者洗冷水澡督促还款。陈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