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7旅客因飞机“超重”被劝下机谁有理
飞机因载重过量而让旅客下机,2013年的一天,搭乘幸福航空公司的武汉-西安JR1538航班的旅客,就遭遇了这种状况。最终,经过协商,7名旅客走出客舱,搭乘后续航班飞到西安。
JR1538航班是50座的新舟60机型,旅客登机后,天河机场工作人员接到幸福航空机组反馈:为保证飞行安全,飞机要减载,7名旅客要下机改签,否则不能起飞。
工作人员说,JR1538航班没有超售,所有上机旅客都有座位,减载可能是机组认为,受台风“苏力”影响,湖北空域风力过大,飞机“超重”了,无法精确控制飞机“重心”,要降低起飞、降落风险。
(节选自武汉晚报)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第八条航空器运行人应当在实施飞行之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八)对航空器的重量和重心进行了合理控制;
第十条航空器运行人应当合理选择所使用的航路、机场和跑道,遵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以及航空器飞行手册中规定的航空器性能使用限制。
航空器运行人应当在航空器的重心和重量限制范围内配置航空器载荷。
虽然依据《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机组应在飞行前,对飞机的重量和重心进行合理控制,并在范围内配置飞机载荷。但是幸福航空公司要求乘客改乘其他班次,确属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航空公司要承担违约责任。由于7名旅客同意下飞机,免费改签其他航班,航空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用赔偿旅客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