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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以“打胎”敲诈情人法律分析

2014-07-17 15:45:05 作者:李华阳 94人浏览 0人评论

少女以“打胎”敲诈情人法律分析

    20133月的一天晚上,“90后”少女王美以“杨音音”之名通过“QQ”搜索“附近的人”,将40岁的已婚男子陈小兵加为好友,并迅速与其发展成情人关系。

    开房期间,王美利用酒店房间的电脑摄像头拍下两人发生性关系的照片,并将两人开房时的谈话进行录音。

    同年5月,王美向陈小兵谎称其已怀孕,以需要钱打胎为由多次向陈小兵索要财物,并威胁称如果不给钱就把孩子生下来到陈小兵家里及单位去闹事,并公开两人发生性关系的照片及录音。

陈小兵信以为真,因担心与王美的关系被家人发现、名誉受损,因此,被迫陆陆续续给了王美部分现金并往其提供的户名为“杨音音”的银行账户汇款共计13余万元。

    至此,王美仍不满足,而是继续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向陈小兵索要轿车和钱款。陈小兵被逼走投无路之下,向公安机关报案。

   (来自中国新闻网 原题“少女借“打胎”之名敲诈勒索 法院判决获刑罚” )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90后”少女王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怀孕打胎、公布两人不正当关系为由,多次向受害人敲诈勒索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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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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