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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龙”生产假冒名牌手机电池

2014-07-17 15:53:23 作者:李华阳 11人浏览 0人评论

“一条龙”生产假冒名牌手机电池

    14日,南海警方还通报,近期,南海罗村派出所发现了一个假冒名牌手机电池的线索,民警循线深挖排查,迅速锁定了一个集生产、包装、存储、贴标于一体的制假售假团伙,该团伙主要分散在罗村、黄岐、里水等地。

    79日下午,罗村派出所与南海公安分局巡警大队联合出击,调集60余名精干警力分成三个抓捕小组赶赴黄岐、里水等地展开抓捕。当日下午4时,抓捕小组同时行动,以雷霆之势,一举端掉3个涉案窝点,抓获胡某等涉案人员10名,现场查获手机电池标贴347200张、成品电池12500块,涉案价值约100万元人民币。目前,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有关专业人士透露,假电池不仅导致手机待机时间短,在温度过高或过低的情况下影响手机正常使用,更为重要的是缺乏关键性安全保护设计,出现危险的概率几乎是真品电池的数十倍乃至数百倍;而且其外壳一般采用钢板而非铝合金,一旦爆炸其破坏力惊人。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一条龙”生产假冒名牌手机电池)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 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案中,胡某等人假冒名牌手机电池,现场查获手机电池标贴347200张、成品电池12500块,涉案价值约100万元人民币。其行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胡某等人生产的电池可能导致手机待机时间短,在温度过高或过低的情况下影响手机正常使用,更为重要的是缺乏关键性安全保护设计,出现危险的概率过高,这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又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综上,胡某等人在生产伪劣商品的过程中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成立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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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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