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确定纠正国家赔偿决定后赔偿标准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最高法院确定纠正国家赔偿决定后赔偿标准

2014-07-17 16:51:08 作者:李华阳 5人浏览 0人评论

最高法院确定纠正国家赔偿决定后赔偿标准

按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近日,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赔偿申诉监督程序中,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批复。

批复要求,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时,如原决定的错误系漏算部分侵犯人身自由天数的,应在维持原决定支付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的同时,就漏算天数按照重新审查或者直接审查后作出决定时的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相应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如原决定的错误系未支持人身自由赔偿请求的,也应按照重新审查或者直接审查后作出决定时的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

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 罗书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