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业双氧水加工有毒有害的鱼翅的后果
据悉,工业双氧水广泛用于造纸业、纺织业的氧化漂白程序,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严禁使用。然而,6月初,南海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获悉:在大沥镇黄岐西围东路,一个加工场用工业双氧水加工有毒有害的鱼翅。
该工场位于一村居民房内,白天大门紧闭,晚上灯火通明,周围空气有刺鼻异味。民警进一步核查后发现,该团伙先购买大批鱼翅等原材料,随后去除鱼翅身上的黑皮,再加入工业双氧水等进行浸泡,清除异味,使鱼翅变得更白,在晾晒后直接打包运至食品批发市场出售,中途甚至不再清洗。
6月19日,办案民警与南海食品药品监督局执法人员联合作战,一举捣毁了该窝点,缴获有毒有害鱼翅384公斤,以及工业双氧水等一大批原材料,抓获犯罪嫌疑人宁某、李某等共5人。目前,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据了解,工业双氧水中的铅、锡、砷、磷酸盐和游离酸的含量较高,若用于食品加工,有害物质将在食品中大量存留,并可与食品中的淀粉形成环氧酚等致癌物质,特别容易引起消化道癌症,严重损害食用者的健康。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工业双氧水泡制“毒鱼翅” 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宁某、李某等人先购买大批鱼翅等原材料,加入工业双氧水等进行浸泡,清除异味,使鱼翅变得更白,在晾晒后直接打包运至食品批发市场出售。其行为属于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宁某、李某等人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