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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包小姐”让人存“嫖资”犯多大法

2014-07-20 10:37:44 作者:李华阳 38人浏览 0人评论

广告“包小姐”让人存“嫖资”犯多大法

    近年来,我市多处街道地面、电线灯杆、公交站牌等地出现大量粘贴着“包小姐”的小广告,对此北京警方高度重视,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工作。经近一个月的调查取证工作,627日,侦查员在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将以“包小姐”为名的系列诈骗犯罪嫌疑人霍某、杜某抓获。

    据了解,今年5月,专案组搜集此类小广告100余张,发现仍在活动的电话号码七部,归属地分别为北京、河北两地。此七部电话均称可提供小姐卖淫服务,但要求先向其提供的银行卡内先后存入“嫖资”、“保证金”等不同名目和不同数目的款项,直至客人发现受骗不再给其存款。

    侦查人员经连续十日工作,共联系被骗事主10余名,核实被骗金额10000余元。627日下午17时许,专案组在河北将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霍某和杜某抓获。经初步审查,犯罪嫌疑人霍某对以“包小姐”为名进行系列诈骗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上述二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此案还在进一步工作中。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以“包小姐”为名诈骗 两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犯罪嫌疑人霍某等人以“包小姐”为名,进行系列诈骗。共诈骗事主10余名,诈骗金额约10000余元。霍某等人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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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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