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个人信息22万条有多大错
企业老板余某为方便做生意,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22万余条。近日,西城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8个月。
据检方指控称,余某于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间,通过网络购买公民个人信息22万余条。据记者了解,2012年,余某在北京西城区成立公司,专门推销、售卖各种礼品,但经营一直惨淡,少人问津。一次偶然的机会,余某结识了QQ名为“胜者为王”的网友,并多次向该网友购买大量个人信息。之后,余某让业务人员一一拨打电话,推销公司产品。公司的经营也渐入佳境。
余某称,他先后7次、花费数千元购买这些个人信息。很快,公安局网监大队发现余某在网上频繁购买信息,便介入调查。2013年8月7日,警方在余某的居住地将其查获。目前,警方仍在追捕“胜者为王”。
最终,法院认定余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网购个人信息22万条 企业老板被判刑8个月 记者:杨凤临)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余某通过网络购买公民个人信息22万余条,用于推销、售卖各种礼品。其行为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