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租客企图强奸女房东未遂
东莞市虎门镇一名男子以租房为名,找到女房东要求看房。看房过程中,该男子意图强奸女房东。记者17日从东莞市第二法院获悉,该男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1月19日中午,现年28岁的江西省吉水县男子周某到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社区某出租屋,以租房为名找到女房东。后女房东带周某到六楼,打开某房间房门准备让周看房间时,周即推女房东入房并反锁房门。期间,周则强行欲与女房东发生性关系。女房东反抗并大声呼救,并称其丈夫就在楼下,房间有监控录像。周某见状心理害怕,遂逃跑。逃至一楼时,周某被女房东的丈夫抓获,并被扭送至警方。办案过程中,女房东出具了谅解书,表示愿意谅解周某。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男租客企图强奸女房东未遂获刑一年半)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提供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周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周某的强奸行为因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