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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有效吗

2014-07-21 16:29:24 作者:李华阳 17人浏览 0人评论

“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有效吗

 20132月,某装饰公司招用李某为装饰工,在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有“如发生工伤,装饰公司概不负责”条款。20131217日,某装饰公司指派李某等五人到某居民区从事装饰工作。在工作中,李某不慎从梯子上摔下受伤,住院治疗15天。20141月,李某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某装饰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结论,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结论。装饰公司认为,劳动合同中的“如发生工伤,装饰公司概不负责”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签字认可,具有法律效力。约定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增加职工在工作的谨慎注意义务,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无效)

 

     李华阳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本案中,该装饰公司招用李某为装饰工,双方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李某和该装饰公司约定的“如发生工伤,装饰公司概不负责”条款,明显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是无效条款,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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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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