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有效吗
2013年2月,某装饰公司招用李某为装饰工,在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有“如发生工伤,装饰公司概不负责”条款。2013年12月17日,某装饰公司指派李某等五人到某居民区从事装饰工作。在工作中,李某不慎从梯子上摔下受伤,住院治疗15天。2014年1月,李某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某装饰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结论,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结论。装饰公司认为,劳动合同中的“如发生工伤,装饰公司概不负责”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签字认可,具有法律效力。约定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增加职工在工作的谨慎注意义务,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无效)
李华阳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本案中,该装饰公司招用李某为装饰工,双方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李某和该装饰公司约定的“如发生工伤,装饰公司概不负责”条款,明显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是无效条款,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