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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采访拍照留证是否侵犯了副市长的肖像权

2014-07-21 15:34:55 作者:李华阳 62人浏览 0人评论

记者采访拍照留证是否侵犯了副市长的肖像权

    允许记者对其他人员进行拍摄取证,却不允许对自己拍照,称自己有“肖像权”。18日,黑龙江省鹤岗市一位副市长的霸道作风令记者十分不解。

    近日有群众举报鹤岗市兴安区有矿难发生并被瞒报。18日下午,新华社记者与鹤岗市政府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一同前往被举报煤矿进行核查。途中意外遭遇障碍,车辆无法通过。

    于是,记者拿出相机对当时的情况进行拍照留证,当拍了一张带有鹤岗市一位副市长的照片时,却遭到这位副市长的指责,强令记者删除对他拍的照片。记者表示,核查矿难过程是正常采访,需要拍照留证时,这位副市长依然态度蛮横地说:“你们下车了,我在车里坐着呢,你拍照片啥意思?我有自己的肖像权,我怎么没有资格要求你删照片,你有什么资格随便拍我?”

    在煤矿核查现场,这位负责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竟对这家煤矿的基本情况表示不知情,对矿井口被填埋一事也未予过问。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群众举报矿难瞒报记者采访留证被副市长要求删除照片)

    

    李华阳律师: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本案中,记者拍照是为了取证,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并不构成对副市长肖像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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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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