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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醉驾驶超标电动车是否构成犯罪

2014-07-22 9:34:34 作者:李华阳 16人浏览 0人评论

女子醉驾驶超标电动车是否构成犯罪

    今年624日,56岁的王女士和家人吵架后喝了两瓶啤酒,随后驾驶一辆两轮无牌照电动车上路。在房山区良坨路上,醉酒的王女士撞上了一辆停在路边的小轿车,继而与轿车车主发生争执。

    交警赶到现场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王女士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227.4mg/100ml,属于醉酒。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对王女士的“电动车”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事故电动车重量为88.2kg,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鉴定属于摩托车。因此,交管部门认定,王女士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刑拘后,检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王女士提起公诉。

    王女士表示自己压根没想到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更没想到自己会因此被诉上法庭。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女子醉驾超标电动车被追刑责)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3.4

    醉酒驾车drunkdrive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5.1.1 最高车速

    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 m/h.

    5.1.2 整车质量(重量)

    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 g,

    王女士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227.4mg/100ml,属于醉酒。而其驾驶的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摩托车。故王女士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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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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