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报“警情”是否构成犯罪
16日13时许,广州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称“广州市一德路某地有炸弹”。
接报后,越秀警方经过仔细全面的勘验、排查,排除现场有爆炸物可能。同时,越秀警方成立专案组抓紧对谎报警情的嫌疑人开展调查。经侦查,专案民警在17日5时许在黄埔区抓获故意谎报警情的徐某。
经审查,嫌疑人徐某供述其近期因与一德路某单位经营者的女儿存在感情纠纷,常用不同的电话号码发骚扰信息给对方,企图与对方复合,但一直没有成功。16日当天,徐某为泄私愤,编造了“广州市一德路某地有炸弹”的信息并向警方报警。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男子为泄私愤谎报“有炸弹”警情 警方抓获嫌疑人 作者:扶庆、 陈寂。)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 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 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有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徐某为泄私愤,故意编造“有炸弹”的虚假信息,属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对于这一行为,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做出了规定。但结合案件,从社会危害性来讲,该行为尚未达到“严重”的程度,不能将其定性为“犯罪”,而是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因而应当对徐某科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