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命三郎”医生救人病倒能否认定为工伤
(记者谢云挺)为救人连续工作3天病倒在岗位上的“感动温州人物”徐志坚,因“不予认定工伤”引起社会关注。
徐志坚是平阳县人民医院的医生。去年8月21日晚上,受台风影响,一辆由上海开往东莞的客车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平阳萧江段时发生侧翻事故,造成36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20多名伤员被送至人民医院。当晚已下班的徐志坚接到通知后立即赶回医院参与抢救伤员。由于连续3天的工作,8月23日16时许,他在查病房时突发脑出血倒在了岗位上。
去年9月,徐志坚因救人以及“拼命三郎”式的工作事迹先后被评为平阳县劳动模范、2013年度“感动温州人物”。今年3月,家人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却得到“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书。
据了解,今年5月,徐志坚家人向平阳县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其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认为申请人发病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是对法律条规的片面理解,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受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济和经济补偿的立法宗旨的目的,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情形没有全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要件,即使申请人存在加班加点高强度工作等因素,也无法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另外,关于申请人提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该条款明确了视同工伤的要件为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两者缺一不可。申请人是否系抢险救灾尚需有关部门作出决定予以证明。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拼命三郎”医生救人病倒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被撤销)
李华阳律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公共教育、医药卫生、社会福利、国家安全等都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医生的根本职责是救死扶伤,本案中,徐某作为一名大夫,在下班的情况下,接到通知后立即赶回医院参与抢救伤员。其行为应属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