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尴尬”的工伤认定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尴尬”的工伤认定

2014-07-23 7:33:08 作者:李华阳 13人浏览 0人评论

“尴尬”的工伤认定

   雨天路滑,刚进公司大门没多久,王女士就摔了一跤,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公司方以王女士还未进入工作场所进行考勤刷卡为由,不认为王女士所受伤害为工伤。那么,王女士的此种情况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王女士是某服饰公司员工,上班时间为早8点至17,平时需要打卡考勤,打卡处在公司二楼楼梯口。20136,王女士在745分进入公司大门后,准备前往二楼打卡,谁知在一楼大厅内,脚下一滑,摔了一跤。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在王女士向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人社局认定该伤害构成工伤。

  “明明还未刷考勤卡,怎么算是已经进入工作场所?”对于人社局的认定,服饰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服饰公司认为,其工作场所是在二楼和三楼,一楼属于公共通道,王女士受伤的地点是在一楼,其受伤时并未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仅是在上班途中,尚未到达二楼工作场所进行打卡。

  服饰公司提出,事发当天是阴雨天气,公司已经在公共通道内放置纸箱防滑,尽到了必要的注意和保护义务。“跌倒是因为她穿鞋不当,而且当天她在违规翻越围栏时受了伤,这骨折未必是这一跤摔的。王女士受的伤应该由她自己负责。”

 (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尴尬”的工伤如何认定)

   

    李华阳律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员工的日常工作场所是在二楼车间,但从单位大门到一楼楼梯是员工到达日常工作场所的必经之路,是日常工作场所的正常延伸。王女士上班打卡的行为属于根据公司的规定所从事的活动,是为了完成单位规定的日常考勤工作,属于配合单位日常管理的生产预备工作,打卡时所必经的场所即为其当时的工作场所。王女士摔倒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