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女子产下女婴男方反悔索赔10万事件分析
去年的一天,文女士产下一名女婴,按照双方之前的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人。谁知中途却横生波折。现在文女士不仅拿不到代孕费,还要独自把孩子抚养长大。文女士说:桂某本身也有一个女儿,找人代孕也是想要一个儿子,现在自己生了女儿。
(来源:凤凰卫视)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代孕”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涉及社会、道德、法律等一系列问题,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伦理和社会道德相违背。文女士和桂某签订的代孕协议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的协议。桂某不能根据协议要求文女士赔偿损失。但是女婴是桂某的亲生女儿,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桂某应当承担女儿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