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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浇地触电身亡谁担责

2014-07-23 8:23:59 作者:李华阳 101人浏览 0人评论

村民浇地触电身亡谁担责

     20多眼机井,井旁的地埋电线线头全部裸露。72日,鄢陵县马坊乡后彪岗村63岁村民陈爱虎在井旁接电线浇辣椒苗时,触电身亡。“早知道浇这几亩地干啥?地没浇成,连命都搭上了!”陈爱虎的弟弟抹了把眼泪说。

  据介绍,当日8点多,陈爱虎夫妇一起去村西浇4亩多的辣椒田,陈爱虎在机井旁地埋电线处接线头,妻子在地里扯水龙带。没想到陈爱虎遭遇电击死亡。用电前,他们和村电工打过了招呼,但电工由于腿部受伤行动不便,没有到现场接线。

  201373日中午,大河报记者赶到后彪岗村,在田间查看了5眼机井,机井旁的小土坑内,全是杂乱无序的裸露线头(如图)。其中,最多的一个竟然裸露了10多条电线。这些电线距离机井或者道路很近,极容易造成触电伤亡事故。据村民称,村西的600亩地,有14眼机井,每个机井的地埋电线都是裸露的。

    后彪岗村电工陈四楼说,他分管全村2个小组的用电,共计200多眼机井,这些机井大部分是3年前黄淮海开发项目援建的,当时每个机井旁都有一个配电用的水泥墩,里面有电线和闸刀,后来这些水泥墩全部被人偷走,造成地埋线头裸露。

    “如此凌乱的供电状况,如何保障村民用电安全?”记者问道。“村里变压器处安装了用电保护器装置。”陈四楼说。“那陈爱虎怎么会触电死亡?”记者追问。“为啥没跳闸?我也说不了。”陈四楼说。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七条 公用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供电单位统一维护管理。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供电企业可以使用、改造、扩建该供电设施。 共用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协商确定,产权单位可自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用户专用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用户维护管理或者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户专用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用户维护管理或者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凌乱的供电状况,失效的用电保护装置,说明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存在过错。

    如果该村的供电是由用户自行维护管理的,那么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村民陈爱虎触电身亡的责任应由该村村委会承担。

    如果该村的供电是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的,那么供电企业应对陈爱虎的触电身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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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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