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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贩拿玻璃冒充玉石卖给老人啥性质

2014-07-23 9:33:03 作者:李华阳 14人浏览 0人评论

商贩拿玻璃冒充玉石卖给老人啥性质

    今年121日上午,李大爷在菜市场旁边的小公园遛弯,背着黑色挎包的董某走了过来,他自称要去市场卖玉器,并拿出一个“玉观音”让李大爷欣赏。

    董某称“玉观音”是和田玉制成,市场价两到三万,本打算拿到市场去卖,但因刚有人看过这尊“玉观音”,自己怕在路上被抢,有意将此“玉观音”和另两件小的玉器以一万元的“低价”卖给李大爷。

在听到玉器如此便宜后,李大爷花一万元买下。第二天,他兴致勃勃地去古玩市场询价时,却被告知这三件玉器其实是玻璃制品。李老爷子立即到公园去找董某,董某早已消失,李大爷只得报警,民警很快将董某抓获归案。据董某供述,玻璃制品都是他在老家的地摊上买的,一共花了500元。在作案目标选择上,董某专门寻找独处的老年人。

   (来自人民网 原题“玻璃冒充玉石商贩专骗老人” )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董某以低廉的价格购买玻璃制品,而后冒充玉石在市场兜售,骗取李大爷的钱财,其行为涉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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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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