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拒绝兔唇男孩入学合法吗
8岁的小陈,准备转学到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中英文实验学校读书,7月11日,领取了学校的入学通知书后,学校发现他天生兔唇,说话不清楚,于是学校将已经发放的入学通知书收回。在媒体记者介入后,该校又同意录取小陈。
(来源:中国吉林网 原标题:拒绝兔唇儿童入学就是违法)
李华阳律师: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本案中,8岁的小陈因学校发现他天生兔唇,说话不清楚,于是学校将已经发放的入学通知书收回,学校的做法实则是剥夺了小陈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