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人流我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问:我和妻子结婚已经三年半了,因我俩都忙于工作,至今也没有孩子。今年2月,妻子告诉我自己有了身孕,我顿时惊喜万分,和她商量着把孩子生下来,可妻子说自己工作刚开始起步,现在还不想要孩子,等过两年再说。我坚决不同意她的意见。然而妻子在未与我商量的情况下于4月22日擅自前往医院做了人流手术。我认为妻子的行为极大地损伤了夫妻感情,严重侵犯了我的生育权。请问,妻子擅自人流 我能要求赔偿并起诉离婚吗?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妻子擅自人流 我能要求赔偿并起诉离婚吗 作者:张华艳)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你要求妻子赔偿你的精神损失,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如果你与妻子在是否生育的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婚姻关系存续会导致你的生育意愿无法实现,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你的离婚请求后,经调解无效的,应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为由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