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用同一身份征婚诈骗 妹妹赴约遇此前受害者
2012年底,姐姐想再寻个伴,在杭城几家报纸上登了征婚广告。她说,因为应征的人多而杂,自己担心上当受骗,就冒用了“祝月莲”一名(这个名字是她在一张捡到的市民卡上看到的,这张卡她一直带在身边)。征婚广告写得蛮简单:“女,离异,收入稳定,期盼爱家顾家、有责任心的你走进我的生活。”其中还特别注明:本地男士勿扰。
广告发出去后,姐姐每天都能接到十几个电话。每个来应征的人,她都会详细地记下姓名、职业、联系方式等,再从中择优约见。
今年4月底,姐姐又接到一个电话。电话那头男子自称姓张。 “祝月莲”告诉他,自己在市区一大型商场里卖内衣,经济条件还不错。两人聊了几句,约在城西一家肯德基店内见面。
第二天上午,张某早早赶到约定地点。过了近半个小时,一个留短卷发,穿花裙子的中年女子朝他走来。
之后,张时常主动给她发短信、打电话,但对方态度不冷不热,张也不敢提出进一步要求。5月14日,张正在上班,“祝”忽然给他发来一条短信:“早上出去办事不小心钱包丢失,都快要哭了。”张连忙回信安慰。不一会,她又发消息问,能不能先借点钱救个急?
张一路小跑赶到附近银行,在ATM机上给对方账号转去3000块钱。五分钟后,他收到一条信息:“钱已取出,万分感谢。”
5月17日及21日,“祝月莲”又以眼睛过敏需配药、出差回杭路费不够等理由,分两次向张“借”走3500元。为表现诚意,张每次都毫不犹豫汇了款,既没有索要欠条,也没有口头催讨。5月底,张连续给“祝”发了六七条短信,对方都没有回复。他打电话过去,发现该号码已停机。
“我在商场里跑上跑下打听了一圈,他们都说不认识这个人!”张知道自己受了骗,垂头丧气回了家。
由于手头没有证据,张并未报警,接下来的日子里,他继续在报上寻找合适的对象。
6月6日,张又发现一则征婚广告,要求不高,且注明“只考虑外地男士”。他按照上面的号码打过去,电话那头传来一个熟悉的声音。
张心里一惊,但有了上次受骗的经历,这回他老成了很多,若无其事地问起对方的姓名和年龄。果然,对方自称“祝月莲”!和上回一样,她约张次日在肯德基见面。张戴着帽子和墨镜赴约,女子刚走进店里,张就认出了她,上前抓住对方的手,报了警。但女子似乎并不认识张,很吃惊,一直在挣扎。
玉泉派出所调查后发现,该女子和“祝月莲”实际上是一对亲姐妹。第一次跟张见面、借钱的是姐姐,第二次姐姐接了电话,但因“生意”太忙脱不开身,便委托妹妹代为赴约。姐妹两人用的是同一个假身份,骗局最终被戳穿。
据姐妹俩交代,此前已有多名男子上当受骗,但因为数额不大,目前只有张某一人报警。之所以选择外地人下手,一是忌惮本地人“比较精明”,二来也怕遇上熟人。
(来自中国新闻网 原题“姐妹用同一身份征婚诈骗 妹妹赴约遇此前受害者” )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姐妹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打着婚恋幌子行骗的行为,涉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