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心如伊能静等诉西安两医院侵权案法律分析
记者22日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获悉,雁塔区法院已正式受理林心如、伊能静、张馨予、刘敏等四名艺人诉西安市两家医院侵犯肖像权与名誉权的纠纷。
四名艺人称,其照片均在二被告公司下辖网站的网页中被用作女性整形美容医疗的商业宣传。作为公众人物,艺人一直以来都将维护个人健康形象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美容医院未经允许,擅自将艺人的照片用于被告的整形美容医疗手术项目的商业广告宣传,损害其在观众心目中的形象并使之受到误解,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及名誉权。故上述原告起诉至雁塔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断开涉嫌侵权页面的链接、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等。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林心如伊能静诉西安两医院 因被整容广告盗用形象)
李华阳律师: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和名誉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的名誉。本案中,美容医院未经允许,擅自将该几名艺人的照片用于被告的整形美容医疗手术项目的商业广告宣传,是以营利为目的,且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其在观众心目中的形象并使之受到误解,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及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