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婚姻财产被欺诈时隔12年后再起诉能胜诉吗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分割婚姻财产被欺诈时隔12年后再起诉能胜诉吗

2014-07-23 18:46:29 作者:李华阳 25人浏览 0人评论

分割婚姻财产被欺诈时隔12年后再起诉能胜诉吗

    为照顾孩子权益,男子与妻子离婚时约定将共有的一套房屋分给女方和两个孩子。事后,男子发现孩子非自己亲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但未要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12年后,男子再次起诉要求确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71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

    1981年,陈明学与何丽丽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收养了一女陈小芬。199112月,何丽丽生下了一个儿子陈国新。199910月,陈明学与何丽丽因性格不和,在婚姻管理登记所的调解下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中约定,双方共有的一套农村房屋及屋内家具归女方和两个孩子所有。

    2001年,陈明学得知陈国新并非自己亲生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丽丽赔偿精神损失费及抚养费,但未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提出异议。最终法院认定陈国新系何丽丽婚外生育,判决何丽丽赔偿陈明学1.1万余元。

    2013年年初,陈明学再次向法院起诉,认为何丽丽故意隐瞒陈国新非自己亲生子的重要事实,致使其在离婚时作出错误的财产处分,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无效。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分割婚姻财产被欺诈 诉求不准确被法院判驳)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陈明学在2001年既已得知陈国新并非其亲生子后,也仅向何丽丽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及抚养费,并未向法院起诉撤销或者变更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现再以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缺乏法律依据。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