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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得汇票用于偿还债务构成何罪

2014-07-24 11:09:22 作者:李华阳 19人浏览 0人评论

窃得汇票用于偿还债务构成何罪

    甲撬开乙的车门行窃,窃得公文包一个,包内装有现金一万元和一张金额为十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甲正好欠丙八万元债务,于是甲在该汇票上伪造了乙的背书和签名后,再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用于偿还债务。随后,丙向银行承兑汇票时,被告知该汇票已被法院通知挂失止付,丙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窃得汇票用于偿还债务构成何罪)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有价证券分为不记名、不可挂失的有价证券和可挂失的有价证券两种。如果盗窃的是不记名、不可挂失的有价证券,无论其价值是否实现,其票面金额均应当认定为盗窃数额;如果盗窃的是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证券,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本案的汇票属于可挂失的有价票证,且甲在盗窃后并没有将该票据兑现。因此,该汇票金额不应认定为盗窃数额。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甲冒用他人汇票偿还丙的八万元债务,等同于甲向丙交付了八万元。虽然丙未兑现成功,但这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票据诈骗罪是结果犯,应以对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为既遂标准。票据诈骗罪的对象一般是银行等付款人。本案甲窃得汇票后用于偿还丙的债务,但其诈骗对象——银行并未实际付款,故甲成立票据诈骗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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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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