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罪刑分析
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涉嫌玩忽职守罪在北京市二中院出庭受审。据悉,童名谦当庭认罪,并请求轻判。
检方指控,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童名谦在担任中共湖南省衡阳市委书记、衡阳市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临时党组书记和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期间,作为严肃换届纪律第一责任人,在衡阳市人民代表选举中,先后接到多名省人大代表候选人、衡阳市及所辖县市区领导干部关于省人大代表候选人存在送钱拉选票问题的反映,未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核查、制止拉票贿选行为蔓延,致使省人大代表选举发生严重的贿选,在选举后未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涉嫌玩忽职守罪受审认罪求轻判)
李华阳律师: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据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的行为涉嫌玩忽职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