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观垂钓遭溺亡谁担责
19岁少年穿过施工地到河边观看钓鱼,却不幸跌入河里遭溺亡。因施工现场及河边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导致少年跌入水坑遭溺亡,现该少年父母将施工现场的管理方告上法院,要求赔偿43万元。
原告老曲称,因桥边施工挖一土方留下一水坑,管理方在该水坑边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也未设置明显警示标示,导致居民能自由进入河道周围,并有好多居民在河边钓鱼。自己儿子在河边观看钓鱼能跌入河里遭溺亡,与管理部门未尽相应注意义务,疏于管理,消极不作为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要求管理部门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3万元。
管理公司称,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是承包河道清理工程,公司具有承包资质;在河道清理的周围我公司均有设立围挡及警示标志,少年自行走到河道深处致其死亡,应当自行承担责任,而且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完全意识和控制能力,因此少年对自己的行为负全责。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少年观垂钓遭溺亡 施工现场管理方担责30%)
李华阳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河道管理公司具体负责河道综合治理工程,是施工人,该管理公司对于该段河道施工现场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其在桥边施工挖一土方留下一水坑,管理公司在该水坑边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也未设置明显警示标示,导致少年跌入水坑遭溺亡,管理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