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色胆包天返回欲二次强奸少女刑罚分析
人民网大冶7月25日电 (万经煌 程鹏)7月19日,18岁的大冶女孩小云(化名)和朋友聚会后,深夜12点多,独自一人返回自己的出租屋,不料楼梯间遭遇厄运,遭到一男子抢劫,男子抢走她身上的200元钱后,挟持她进屋将其强奸。
男子作案后,外出喝了一瓶酒,竟然再次返回现场,欲第二次侵害女孩。接警后,大冶东风路派出所迅速出警,经搜寻,将欲逃走的男子黄某抓获。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男子头戴内裤强奸少女 色胆包天返回欲二次侵害被抓)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黄某不顾小云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