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奸生母刑满释放后又侵犯弟媳法律分析
2013年6月14日中午,涂某某来到医院看望因生孩子住院的弟媳陈某某,两人发生口角,涂某某被骂后便想强奸陈某某来发泄多年积累的怨气,于是将病房前后门关上,强奸了正在坐月子的陈某某。听到呼救声的护士随即赶来病房,发现房门反锁,涂某某听见有人敲门,连忙从窗户逃走。
陈某某的亲属随后打电话报警,不久后将涂某某抓获归案。
记者从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了解得知,今年49岁的涂某某,近20年的时光都在监狱里度过,1992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12月因犯强奸罪(强奸母亲)、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2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出狱后的涂某某没有经济来源,家人也疏远他。
(来自中国新闻网 原题“男子强奸生母刑满释放后又侵犯弟媳 先后四次入狱 ” )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涂某某强行与陈某某发生性行为的行为,触犯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