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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男用1.5元当诱饵猥亵幼女法律后果

2014-07-31 7:43:12 作者:李华阳 39人浏览 0人评论

五旬男用1.5元当诱饵猥亵幼女法律后果

    酒后失德,魔手伸向未满7岁幼女。今日,四川新闻网记者获悉,营山县合兴乡男子魏某因涉嫌猥亵幼女,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据介绍,722日午后,魏某在与朋友用餐饮酒后,准备返回其工作地点时,偶遇不满7岁的女童小薇(化名)。当时小薇正与小伙伴玩自行车,魏某以1.5元为诱饵加上语言威胁,将其单独带至僻静处,抠挖其下体致出血,小薇回家后家人发现异常并报警。当地警方介入侦查,在次日凌晨将已更换穿着、剃除胡须的魏某抓获。

    目前,涉事小女孩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其家人表示,将在其治愈后去外地生活。四川新闻网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魏某今年51岁,曾为某事业单位人员,后下岗。因涉嫌猥亵幼女,魏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南充45岁男子以1.5元为诱饵 猥亵未满7岁幼女)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中,魏某酒后失德,以1.5元为诱饵加上语言威胁,将不满七岁的小薇单独带至僻静处进行猥亵。魏某的行为涉嫌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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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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