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将逆子沉尸河底法律分析
现年57岁的被告人孙克明宿州市埇桥区杨庄乡杨庄村农民。2013年11月12日下午,其与儿子孙某(时年32岁)因结婚费用问题发生争吵。当晚20时许,孙某酒后回到家,与父亲孙克明又为此事争吵并相互厮打,被告人孙克明的头部、膝盖被打伤。而后,孙某又跑进厨房寻找菜刀,扬言要杀死全家。晚23时许,被告人孙克明用布条和绳子将醉酒的儿子孙某四肢捆绑,装入口袋,并在口袋里放入10块砖头,而后用平板车将儿子运至杨庄乡奎河岸边,把逆子孙某推进河里,沉入水中溺水死亡。当月28日,被告人孙克明被公安机关抓获。
(来自中国法院网 原题“亲手将逆子沉尸河底 老父一审获刑十年” )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孙克明因家庭矛盾激化,将其子捆绑后投入河中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