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招黑中介收1385万啥后果
深圳一名男子涉嫌对一所已经停止招生的学校进行虚假宣传,对外招收本科生、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收取高额中介费,一个夏天就骗得人民币共计1385.25万元。昨日,该男子甘某兵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堂受审,检方以诈骗罪对其提起控诉。
据检方指控,被告人甘某兵系深圳市诗加人才教育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诗加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初,诗加公司借款1600万元给中国防卫科技学院(以下简称中防院)。2006年6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对违规招生的中防院作出停止招生一年的处理决定。
但是,同年9月,甘某兵在明知中防院已被停止招生的情况下,仍以诗加公司名义与中防院涉外商务分院签订《委培国际合作教育项目预科生协议》及《委托培养学生协议》,约定由诗加公司招收学生至中防院就读,以学生交纳的预科费冲抵中防院向诗加公司的借款,并由诗加公司负责所招学生的网上注册工作。
2006年9月至11月,甘某兵利用上述手段收取中介费共计人民币1385.25万元,所得款项用于其个人炒股。2012年11月26日,甘某兵在北京被公安机关抓获。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高校招生黑中介诈骗1385万 涉案嫌疑人受审)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本案中被告人甘某兵通过虚假宣传,骗取学生入学并从中收取招生费用,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