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贷员诈骗60余人法律分析
中新网昆明7月30日电 (王艳龙)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代光跃以购买地基、治病、投资矿山、还债为由,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邱雄英等63人的合计人民币146.65万元用于赔偿高利贷、购买彩票等挥霍一空。2012年6月7日,被告人因违规贷款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从单位离职,此后,被告人为躲避债主追讨债务,三度更换电话号码并到玉溪、宜良躲避,直至2013年3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0年1月14日,被告人代光跃利用担任澄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口信用社信贷员的职务便利,冒用李绍安的名义,与海口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骗取本单位资金20000元用于购买彩票等挥霍一空。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云南澄江农村信用社贷员诈骗60余人 获刑12年半 )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私人财物;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依法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应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