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刺激购枪支向居民楼射击啥性质
深圳市一名年轻男子出于玩乐、寻刺激的目的,从网上购买枪支、弹弓后肆意朝写字楼、居民楼进行射击,造成楼宇墙体毁坏,引起居民恐慌。
李某自称是枪支发烧友,喜欢玩枪支、弹弓。2013年初,李某从网上购买了一把弹弓及钢珠弹,出于玩乐、寻求刺激的目的,竟在其住处的阳台上分三次朝对面的两栋写字楼肆意发射钢珠弹,致使该两栋写字楼惨遭破坏,多块玻璃幕墙破裂,其中一颗钢珠弹下坠时击碎了某停车场的一小轿车的玻璃。因三次发射时间为不同日期,且均为上班时间,给正在写字楼内办公的人员造成很大惊吓及心理恐慌。员工报警后,李某因惧怕警方侦查,将弹弓及剩余的钢珠弹扔弃在路边垃圾桶内。
但李某并未就此罢手,2013年9月又从网上非法购买了一支气步枪,为玩味图刺激,分别在不同日期分两次在其住处阳台持枪朝对面的某居民楼肆意进行射击,造成一住户窗户玻璃破裂,该住户在李某第二次射击时向民警报警,李某当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其作案用的枪支及铅弹。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男子为寻刺激购枪支向居民楼射击 获刑1年3个月)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李某为寻刺激,从网上购买枪支、弹弓后肆意朝写字楼、居民楼进行射击,造成楼宇墙体毁坏,引起居民恐慌。不仅给公私财物造成损失,还严重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李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