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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男子多次盗窃同事小钱犯罪否

2014-08-04 20:50:38 作者:李华阳 36人浏览 0人评论

80后男子多次盗窃同事小钱犯罪否

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然而长沙某环保科技公司员工唐某却不然,他三番几次盗窃本公司职工钱财,730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唐某,男,25岁,专科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系长沙某环保科技公司员工。4月下旬,被告人唐某进入本单位被害人彭某办公室,盗走其放置在蓝色双肩背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42811时许,唐某进入龙某办公室,盗走被害人龙某放置在黑色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500元。随后唐某又连续进入彭某办公室3次,共盗得彭某现金1600元。

  55日,唐某欲再次作案,被现场抓获。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长沙一80后男子多次盗窃同事钱财被诉)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本案中,唐某多次进入龙某办公室进行盗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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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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