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轻轨广告经营权低价串标法律分析
继地铁2号线广告经营权串标案后,武汉轻轨线也曝出广告经营权低价串标案。记者从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武汉市人大代表、武汉利器传播集团董事长刘俊,因涉嫌在武汉轨道交通1号线(即轻轨)广告经营权发放时串通招标,经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经调查,2010年10月至12月,刘俊在武汉轨道交通1号线站内广告位二标段经营权的招标过程中,与他人合谋串通,低价获得该段位的广告经营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617万元。
目前,刘俊一案经湖北省公安厅指定由麻城市公安局查办,刘俊的行为已构成涉嫌串通招标罪。6月22日,麻城警方向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呈送对刘俊予以刑拘的申请报告,随后获批准执行。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武汉轻轨广告经营权曝低价串标 一当事人被刑拘)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刘俊在武汉轨道交通1号线站内广告位二标段经营权的招标过程中,与他人合谋串通,低价获得该段位的广告经营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涉嫌串通投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