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生三娃咋处理
我是新乡市封丘县留光镇赵庄村的普通村民,现反映情况如下:现任赵庄村支部书记赵明国身为共产党员并兼任村干部期间,共生育三个子女超生二胎,但仍旧当上了赵庄村支书。请问,村干部超生咋处理?
李华阳律师:党和国家现行有效的关于计划生育党纪、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发【1982】11号)明确要求:“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无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对农村社员超生的子女不得划给责任田、自留地”
5、《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该《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还规定:“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本律师认为,党员应当模范带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我国,不允许任何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存在,只要其违法违纪,都应受到党纪国法的追究。赵明国身为党员,应当熟知国家和地方一系列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带头践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时时处处起到一名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赵明国违法超生行为应该受到计生行政部门立案查处追究其行政责任。其生育三个子女违法超生二胎的行为,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发【1982】11号)之规定,并结合《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要求,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应当给予赵明国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