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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公路局原局长李建忠贪污受贿案分析

2014-08-05 7:49:35 作者:李华阳 44人浏览 0人评论

汕头公路局原局长李建忠贪污受贿案分析

记者731日获悉,汕头市公路局原局长、党委副书记李建忠因贪污罪、受贿罪,终审被广东省高院维持了16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在供述中,李建忠回忆,200711月,他在汕头市华山路汕源汽车销售公司看到克莱斯勒轿车,比较喜欢。由于当时缺钱,他就打电话给朋友吴某标商量,请吴某标先垫资购车,并用吴的身份证登记入户。

法院查明,李建忠购买的是克莱斯勒BJ7270CX轿车,为此他向吴某标借款39万元。同月,为了付还吴某标的购车款,李建忠利用职务之便,以“创卫综合治理费用补助”的名义签批拨款20万元给汕头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并指使该局局长陈某童通过虚列支出的手段,从中套取现金14.2万元后付还吴某标为他垫付的部分购车款。

2009年下半年,吴某标说他遇到一些事情,要求我把这辆车过户给其他人,于是我让吴某标将他的身份证号码拿给我,我将这辆车过户到我的情人郝某英的哥哥郝某城名下。这辆车从选购、购买、车款支付形式、入户、过户、保管、使用都由我操作,与汕头市公路局没有关系。”李建忠供述说。而相关材料也证实,李建忠在公路局有专用公车,局里也没有克莱斯勒轿车。

而吴某标的说法是,李建忠主动提出要办过户手续,考虑到车登记在自己名下,却是李建忠在用,如果出事了责任很大,就同意过户。对于购车的余款24.8万元,他多次讨要,李建忠则借故拖延,最后直到李建忠案发还没有归还。

20084月至2010年期间,汕头市华厦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司”)和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合作,由华厦公司融资建设华南公司中标的汕头市国道324线潮阳红旗岭至梅花路段大修工程BT项目,该项目的业主建设单位是汕头市公路局。

在工程建设期间的20095月,李建忠以女婿谢某伟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华厦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某辉提出借款400万元。

“我虽然心里不乐意借,但考虑到潮阳工程在他手上,也不好说什么,就说我没钱,再想想办法。”黄某辉说。后来李建忠多次催促借钱,黄某辉则听从老婆的建议,要他出具借条。

据法院查实,20097月至8月,黄某辉交代其妻子林某玩将400万元汇入李建忠提供的银行账户。后来这笔款被李建忠的女婿谢某伟的朋友傅某用于公司经营周转。200910月,谢某伟用款完毕后,李建忠交代谢某伟将400万元中的300万元转账汇入其弟弟李某弟的账户,将其中的100万元汇到情妇王某的银行账户。

后来,王某回南京老家,用这100万元在江苏名城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面积约60平方米的房子。至今,经黄某辉多次催讨,李建忠拒不返还该款给黄某辉。

20101月,李建忠在汕头市长平路华银数码广场路边,收受华厦公司副总经理许某强通过其工作人员黄某佳所送的现金20万元。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广东汕头市公路局原局长李建忠贪污受贿 终审判16年)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李建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14.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以借为名索取他人财物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42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建忠犯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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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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