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分手女方是否应归还彩礼
我是从安徽农村来到北京的一名打工者。去年6月,经别人介绍,我与老家的一个女孩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今年元旦举办了订婚仪式,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到了4月初,我们俩人发生矛盾,女孩与我分手。在去年订婚时,我给她买了1万多元的黄金项链、手镯等首饰,我父母还当场给了她3万元彩礼,分手后我让她还4万元钱,但她就是不给。请问:根据法律规定,那女孩是不是应该给我这笔钱?
(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订婚后分手女方应归还彩礼)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风俗习惯,订婚时男方向女方给付礼金、黄金首饰,属于以结婚为目的有条件的赠与。这些礼金、黄金首饰等属于彩礼的范畴,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女方应当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