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检验合格不予发放检验合格证合法吗
问:我自己有一辆小型轿车,按照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指定检查场所进行了检测,各项指标都合格,但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以车辆违章行为没有处理为由拒绝为我发放车辆检验合格标志,请问交通管理支队的做法合理吗?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车辆检验合格不予发放检验合格证,是否合法?)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根据上述规定,在机动车检验行为中,任何单位不得设定附加条件,对于符合检验标准,行政机关应依据检验合格证明,发放车辆检验合格标志。不能以车辆违章行为未处理拒绝发放检验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