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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美美的法律责任分析

2014-08-06 10:51:51 作者:李华阳 25人浏览 0人评论

郭美美的法律责任分析

警方查明,郭美美嗜赌成性,先后60余次往返澳门、香港及周边国家赌博。2012年底,郭美美在澳门赌场认识了一名外籍职业德州扑克赌徒康某某,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在北京同居。20132月,郭美美与康某某策划在北京开设赌场,由其生活助理吕某某出面,在朝阳区北京公馆西塔楼以月租1.9万元的价格租下一套房屋用于设赌。郭美美每次都是自己聘请专业发牌手,找专人负责赌资结算,并打电话或发微信邀请“朋友”上门赌博,她本人抽取3%5%的返点作为“水钱”。

  警方初步核实,郭美美开设赌局的每场赌资金额都在百万元以上,她个人通过“抽水”非法牟利数十万元。

  郭美美供述,她在澳门赌博时认识了某赌博网站负责人杰某,杰某提出借郭美美之名进行虚假炒作,以提高该网站的知名度。作为酬谢,杰某向郭美美提供40万元的筹码供其赌博。

  郭美美还向警方供认,她签约南方某演艺公司,公司安排她每年不少于50次的“夜场商演”,每次支付报酬5万元,这是其主要收入来源。但警方核查,郭美美所谓的“商演”其实不足20场,更多的却是借“商演”为名从事性交易。

  “郭美美通过网上联络、熟人介绍及主动搭讪等多种方式,多次与人进行性交易,每次的价码达数十万元。”办案民警介绍。

  “她经常告诉我要去外地演出,但我们到了当地后,接机的都是陌生男子。当晚,她会与这些男子开房,第二天我为她收拾行李,都会有成捆的现金。”吕某某供述,“郭美美的生活很乱,经常带不同男人回家过夜。其中外籍男子居多,中国男子就专找有钱的。”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郭美美开赌局"抽水"数十万 "商演"为名性交易)

   

李华阳律师:

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郭美美租用房屋用于设赌,聘请专业发牌手,找专人负责赌资结算,并打电话或发微信邀请“朋友”上门赌博,她个人通过“抽水”非法牟利数十万元。其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

 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郭美美借“商演”为名多次从事性交易,根据上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郭美美还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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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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